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领导千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主管范围下属单位和个人、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部门、个人以各种名义、形式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二、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可能损害学院利益的馈赠和宴请;不准接受下属单位、部门、个人赠送酌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支票、汇票等)。
三、不准在招生、就业、人员招聘、职称评聘等方面为个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更不准以虚假、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等利益。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公物操办本人、子女、亲属的婚事。
五、不准利用职权在职务升迁、过生日、迁新居、子女上学等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六、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在各种企业、公司、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等经济实体中兼职。
七、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借用公款为亲友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不准私自以单位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更不准个人或其他人以私人名义存储公款,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八、不准利用职权私自把学院的物资、设备、房舍等资产占用、租赁或经商,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九、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人谋职位;。不准泄漏讨
论干部任免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否曲事实真相;不准在选用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十、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出国旅游或变相出国旅游;不准代出差之机游山玩水或绕道探亲访友,在公务活动中,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用公款参与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住宅、电脑和上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