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扩的要求,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院长赵德明同志为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韩志强同志为招生录取工作主管责任人,承担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纪委书记韩金玉同志为招生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承担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和协调的责任。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由主管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王玉泉为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招生部门负责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规定。
二、对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三、学院对违反招生录取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将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学院纪检监察处要积极配合院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并监督招生办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针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对招生录取工作的违纪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
五、学院纪检监察处对因违反招生录取管理规定,需要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而未实行责任追究的,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检监察处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