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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程序,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国家、吉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适用本细则: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办公及学生公寓用品、体育器材、消防器材、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物品。
(二)工程即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工程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三)服务是指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国家、吉林省有政策性要求的采购项目(如支持扶贫工作等)按国家、吉林省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的管理工作。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查批准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文件;
(二)讨论决定学校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拟定校内自行组织招标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和检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的情况;
(五)否决违反法纪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并作出相应处罚意见;
(六)讨论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七)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招标采购相关的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执行、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与相关代理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四)校内自行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标书) 发放,发布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报批评标委员会预备名单,组织开标、评标工作,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组织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考察;
(六)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技术参数、评分细则,采购文件及招标委托代理协议的审查、确认,审查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项目论证报告、采购合同等)记录与文档管理;
(八)接收和处理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对招标工作的投诉;
(九)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对采购、招标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编制学校采购预算;组织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采购合同的审查、确认;采购项目支付等。
(二)审计处:负责对采购、招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编制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采购合同的审查、确认;工程类采购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参与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等。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公家具、通用设备、课桌椅、寝室床铺柜子、图书等资源保障类购置项目的归口管理。办理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相关报批手续;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固定资产登记等。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工程、基本建设工程、装修、修缮、拆除工程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和验收工作等。
(五)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实训中心、学科专业平台建设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和验收工作等。
(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化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和验收工作等。
(七)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初步方案论证、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论证及申报;采购文件的确认;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质疑;评标业主代表的委派;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项目自行验收并对技术质量负责;办理支付手续等。
第三章 招标采购项目申请
第八条 根据资金来源不同,招标采购项目可分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校内资金项目。项目单位申请招标采购项目,需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参照《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实施。
第九条 申请招标采购项目需进行项目论证。
(一)初步方案论证应包含以下内容:
1.采购计划(清单)配置合理性;
2.采购的必要性;
3.项目投入使用后工作量及发挥作用或效益预测;
4.建设条件;
5.项目中的所有设备每年所需的运行维修费用情况及耗材需求情况;
6.除预定绩效外,还能承担什么任务;
7.开展需求调查的情况。
(二)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论证
1.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2.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3.本项目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5.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以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6.采购项目的其他论证内容及其他建议内容。
(三)采购需求论证专家要求
货物类、服务类二十万(含)至五十万(不含),工程类十万(含)至一百万(不含)论证报告由三名校内专家组成专家组论证并签字;货物类、服务类五十万(含)以上,工程类一百万(含)以上论证报告由五名校内专家组成专家组论证并签字。
专家组专家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不低于副教授或同等职级。个别项目因技术复杂等原因校内专家无法论证的,可聘请校外同行业专家进入专家组参与论证工作。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分为政府采购项目和校内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包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政府分散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及单项采购预算满10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及单项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和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发布的《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且在《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均属于校内招标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主要采用竞争性磋商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的限额根据国家、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并随国家、省财政厅政策调整及时调整。
(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类、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要求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吉林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相关报批手续,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已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评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的,在符合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提出申请,经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三)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校内招标采购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也可参照政府采购项目选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询价方式采购程序
(一)项目单位提交询价方式采购申请和采购需求。
(二)发布询价公告。资产管理处在学校校园网首页或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信息网发布询价采购公告,项目单位的采购需求作为附件与询价公告一同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成立询价小组。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询价的,由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名专家和1名项目单位代表组成询价小组;学校自行组织询价的,由1名资产管理处代表、1名审计处代表和1名项目单位代表组成询价小组。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竞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发布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询价的,由第三方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信息网发布成交公告;学校自行组织询价的,由资产管理处在学校校园网首页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第三方代理机构或资产管理处向成交候选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五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办公设备及软件预算金额超过20万,且不到50万的可从网上商城以询价方式集中采购。
第五章 评审办法的选定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评审办法有最低价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
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招标文件的确认和发布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的方法、标准和废标条款,并据此进行评标。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项目中需要划分标段、明确工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要规范、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确认招标文件(主要确认项目预算、采购参数、采购数量、评审办法、采购合同等内容),确认后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发布、澄清或修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实施。
校内招标采购项目文件发布至少在开标日期前7个工作日公开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原则上不再变动。如需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开标时间顺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学校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采购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确需缩短发布时间的校内招标采购项目须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章 招标答疑处理
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项目单位负责对投标人的询问进行解释和答疑,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答疑,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交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答复投标人。
第八章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采购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参与投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资质、资信证明;
(六)近期业绩表;
(七)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按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为不超过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评标纪要)中准确记录。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三)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七)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的;
(九)《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十)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的采购市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四)有在本校中标后因投标方原因不按合同规定执行经历的;
(五)有其它违约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投标前应缴纳不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金额2%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缴纳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工程类项目验收合格后,保留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
第九章 业主评标代表选择
第二十八条 业主评标代表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如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出席,则在开标前由项目单位安排与采购项目专业相关的专家担任业主方评标代表。
第十章 定标、流标、废标、弃标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由评审专家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排名推荐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校内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流标的,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仍然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需求紧急需要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经评审专家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评标监督人员和参加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同意,可以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重新招标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或者经评审有两家合格投标供应商,可以直接开标或变更为向两家供应商询价采购。
(二)只有1家供应商投标,或者经评审只有1家合格供应商的,不得直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废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当场由评标专家、评标监督人员和相关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共同签署《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评标结束后,由招标采购中心将《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和评标纪要(评标报告)存档备案。
(四)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的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申明。
第三十一条 项目在流标后,项目单位如需修改招标文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内容提交至招标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中心及时安排下一次招标。
第三十二条 因故废标的采购项目,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三十四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的项目(除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外)均委托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特点和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兼顾采购进度、均衡分配代理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学校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章 采购合同签订、验收、付款与资料存档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按《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合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采购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由项目单位提请组建验收工作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详见《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十七条 采购项目中涉及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应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和登记入库手续。完成资产登记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采购项目付款结账手续。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中心应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逐步实行纸质和电子双媒介存档,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销毁。招标采购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项目单位采购项目形成的相关采购资料,由项目单位自行保存。
采购资料包括:
1.项目论证报告、项目采购申请报告;
2.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报告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报告;
3.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4.评审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
5.采购合同;
6.采购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章 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招标采购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凡有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定标前泄露标底及评标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以及行政追责;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