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10 09:00:00 发布人:党委宣传部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全面有力地抓好新媒体阵地建设,现对以学校各级单位(部门)名义开设的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建立审核审批、登记备案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学校各级单位(部门)名义开设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核审批、登记备案,在管理及信息维护方面遵循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使用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引导校园舆论、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宣传内容要正面团结、健康向上。

第二章  新媒体平台的登记注册

第四条 凡以学校各级单位(部门)名义注册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均在审核审批、登记备案之列。

第五条 各级单位(部门)应在注册之前,详细填写《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审核审批、登记备案表》,经申请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交至党委宣传部。

第三章  新媒体平台的维护管理

第六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应主动建立健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管理制度,明确单位(部门)主管领导。

第七条 各开设单位(部门)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如因工作需要,发生主管领导或管理人员变更,应重新填写《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审核审批、登记备案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资料。

第九条 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登录密码由主管负责人负责管理,不得私自泄漏。

 第四章  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

第十条 使用单位(部门)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转发。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部门)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发布或转发的信息,必须在经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达到图文并茂。相关资料由各单位(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功能性服务信息发布;

2.各类主题活动宣传;

3.重要事项公布;

4.校园动态发布;

5.文化宣传建设;

6.公益活动等。

第十三条 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信息。

第十四条 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公开性。引用信息要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对于不能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各级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如确需对外发布的,在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口径一致,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第十六条 应结合实际需要,制定信息发布计划,重要且紧急信息,需要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发布需求。

第十七条 当有关注者(粉丝)诉求留言时,内容涉及相关职能部(处)的,相应职能部(处)应及时给予办理或答复。答复内容与发布信息审批流程相同。如不能及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网上有奖互动或组织实时活动的,需经由各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各级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转载的有关信息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布信息中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等事项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保密、脱秘工作,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重视官方微博、微信等网络舆论阵地的建设,充分利用“互粉”、组建微博群、微博圈等形式,加强与学校以及兄弟单位的互联互动,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新媒体模式,以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高我校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微信、微博、微博群、微博圈等新媒体互联网群组的建设与管理按照《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互联网群组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师生在微博、微信、百度贴吧等自媒体平台的教育管理,机关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严把意识形态关,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巩固壮大主流宣传舆论阵地。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审核审批、登记备案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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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审核审批、登记备案表

申请单位


新媒体平台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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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平台ID


功能定位


管领导

姓名


职务


电话


邮箱


具体负责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邮箱


主办单位意见

 

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单位意见

 

党委宣传部负责人签字:               (公章)

 

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